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指(zhi)導(dao)思(si)想、原則(ze)總體要求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理論、路(lu)線(xian)、方針、政(zheng)策(ce)、決議和國家法(fa)律法(fa)規的貫(guan)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zhi)定(ding)本條例(li)。
第二條 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自我革命,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yan)治黨戰略部署,推動解決大黨獨有難題、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第三條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堅守初心使命,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始終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實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自覺遵守和維護黨(dang)章,嚴格(ge)執行和維護黨(dang)的(de)(de)紀律,自(zi)覺接(jie)受黨(dang)的(de)(de)紀律約束,模范遵守(shou)國(guo)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zhong)抓(zhua)早抓(zhua)小(xiao)、防微杜漸。
(二)黨(dang)(dang)紀面(mian)前一律平(ping)等。對(dui)違犯(fan)黨(dang)(dang)紀的(de)黨(dang)(dang)組織和(he)黨(dang)(dang)員必須嚴(yan)肅(su)、公正執行紀律,黨(dang)(dang)內(nei)不允許有(you)任何(he)不受紀律約束(shu)的(de)黨(dang)(dang)組織和(he)黨(dang)(dang)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執紀執法貫通,準確認定違紀行為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qia)當予以處(chu)理(li)。
(四)民(min)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zhao)規定(ding)(ding)程序經黨組織(zhi)集體討論決定(ding)(ding),不(bu)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shao)數人擅(shan)自(zi)決定(ding)(ding)和(he)批準(zhun)。上級(ji)黨組織(zhi)對違(wei)犯黨紀的黨組織(zhi)和(he)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ding)(ding),下級(ji)黨組織(zhi)必須執(zhi)行。
(五)懲(cheng)前(qian)毖后、治病救(jiu)人。處(chu)理違(wei)犯黨紀(ji)的(de)黨組織和黨員(yuan),應當實行懲(cheng)戒(jie)與教育(yu)相結合,做到(dao)寬嚴相濟(ji)。
第五條 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han)詢(xun),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fa)立案(an)審查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成為極少數。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dang)紀應當受到黨(dang)紀責任追究的黨(dang)組織和黨(dang)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 黨(dang)(dang)組織(zhi)和(he)(he)黨(dang)(dang)員(yuan)違反(fan)黨(dang)(dang)章和(he)(he)其他(ta)黨(dang)(dang)內(nei)法規(gui),違反(fan)國家(jia)法律法規(gui),違反(fan)黨(dang)(dang)和(he)(he)國家(jia)政策,違反(fan)社會主義(yi)道德,危害(hai)黨(dang)(dang)、國家(jia)和(he)(he)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gui)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zhong)點(dian)查處黨的(de)十八大(da)以來不(bu)收斂、不(bu)收手,問題(ti)(ti)(ti)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qiang)烈(lie),政治問題(ti)(ti)(ti)和(he)經(jing)濟問題(ti)(ti)(ti)交織的(de)腐敗(bai)案件,違(wei)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de)問題(ti)(ti)(ti)。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chu)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zhong)警告;
(三)撤銷(xiao)黨(dang)內職務;
(四(si))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ji)。
第九條 對于違犯黨(dang)的紀律黨紀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進行給予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dang)的紀律黨紀、本(ben)身又不(bu)能(neng)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ji)黨的委(wei)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qing)節(jie)嚴重(zhong)的程度(du),可(ke)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sheng)拔職務和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
第十一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zhao)規定作出相(xiang)應處(chu)理(li)撤銷其黨外職務。
對于在立案審查中因涉嫌違犯黨紀被免職的黨員,審查后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當按照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于應(ying)當(dang)(dang)受到撤銷黨(dang)內(nei)職務處分(fen),但是本人(ren)沒有擔(dan)任黨(dang)內(nei)職務的(de),應(ying)當(dang)(dang)給予其嚴(yan)重警告處分(fen)。同時(shi),在黨(dang)外(wai)(wai)組(zu)(zu)織擔(dan)任職務的(de),應(ying)當(dang)(dang)建(jian)議黨(dang)外(wai)(wai)組(zu)(zu)織撤銷其黨(dang)外(wai)(wai)職務。
黨(dang)(dang)員受到撤銷黨(dang)(dang)內(nei)職務處(chu)分,或(huo)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chu)分的,二年內(nei)不得(de)在黨(dang)(dang)內(nei)擔任(ren)和(he)向黨(dang)(dang)外組織(zhi)推薦擔任(ren)與其原任(ren)職務相(xiang)當或(huo)者高于其原任(ren)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er)條 留(liu)黨(dang)察(cha)看(kan)(kan)處(chu)分(fen),分(fen)為留(liu)黨(dang)察(cha)看(kan)(kan)一(yi)年(nian)、留(liu)黨(dang)察(cha)看(kan)(kan)二(er)年(nian)。對于受到留(liu)黨(dang)察(cha)看(kan)(kan)處(chu)分(fen)一(yi)年(nian)的黨(dang)員(yuan),期(qi)滿后(hou)仍不(bu)符(fu)合恢復黨(dang)員(yuan)權利(li)條件的,應(ying)當(dang)延長一(yi)年(nian)留(liu)黨(dang)察(cha)看(kan)(kan)期(qi)限。留(liu)黨(dang)察(cha)看(kan)(kan)期(qi)限最長不(bu)得超過(guo)二(er)年(nian)。
黨(dang)員受留(liu)黨(dang)察看處分(fen)期間,沒有表決權(quan)、選(xuan)(xuan)舉權(quan)和(he)被選(xuan)(xuan)舉權(quan)。留(liu)黨(dang)察看期間,確(que)有悔改表現的(de),期滿后(hou)恢復(fu)其黨(dang)員權(quan)利(li);堅(jian)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dang)受到(dao)黨(dang)紀(ji)處分(fen)的(de)違紀(ji)行(xing)為的(de),應當(dang)開除黨(dang)籍(ji)。
黨(dang)員受(shou)到留黨(dang)察看處分,其(qi)(qi)黨(dang)內職(zhi)(zhi)務(wu)自然撤(che)銷。對(dui)于擔(dan)任(ren)黨(dang)外(wai)(wai)職(zhi)(zhi)務(wu)的,應(ying)當(dang)建議黨(dang)外(wai)(wai)組(zu)織撤(che)銷其(qi)(qi)黨(dang)外(wai)(wai)職(zhi)(zhi)務(wu)。受(shou)到留黨(dang)察看處分的黨(dang)員,恢復黨(dang)員權利后二(er)年內,不得(de)在黨(dang)內擔(dan)任(ren)和向黨(dang)外(wai)(wai)組(zu)織推薦擔(dan)任(ren)與其(qi)(qi)原任(ren)職(zhi)(zhi)務(wu)相當(dang)或者高于其(qi)(qi)原任(ren)職(zhi)(zhi)務(wu)的職(zhi)(zhi)務(wu)。
第(di)十(shi)三條(tiao) 黨(dang)員受到開除(chu)黨(dang)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zhong)新(xin)(xin)入(ru)黨(dang),也不得推薦(jian)擔任(ren)與其原任(ren)職(zhi)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ren)職(zhi)務的(de)黨(dang)外職(zhi)務。另有規定不準重(zhong)新(xin)(xin)入(ru)黨(dang)的(de),依(yi)照規定。
第十四條 黨員干部受到黨紀處分,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zhi)應當終止其(qi)代(dai)表(biao)資格。
第十五條 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shi)六條 對于受(shou)到解散處理(li)的(de)(de)(de)黨(dang)組織中(zhong)的(de)(de)(de)黨(dang)員(yuan),應(ying)當逐個審查。其中(zhong),符合(he)黨(dang)員(yuan)條件(jian)的(de)(de)(de),應(ying)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de)(de)(de)組織過黨(dang)的(de)(de)(de)生活(huo);不符合(he)黨(dang)員(yuan)條件(jian)的(de)(de)(de),應(ying)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jing)教育仍無轉變的(de)(de)(de),予(yu)以(yi)勸退或者除(chu)名;有違紀行為的(de)(de)(de),依照規(gui)定予(yu)以(yi)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fen):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de);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xian)的(de)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
第(di)十八(ba)條(tiao)(tiao)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kuang),由中央紀(ji)(ji)委(wei)決(jue)定或者經省(sheng)(部)級紀(ji)(ji)委(wei)(不含副省(sheng)級市紀(ji)(ji)委(wei))決(jue)定并呈報(bao)中央紀(ji)(ji)委(wei)批準,對違紀(ji)(ji)黨員也可以(yi)在本條(tiao)(tiao)例規(gui)定的處分(fen)幅度以(yi)外(wai)減輕處分(fen)。
第十九(jiu)條 對(dui)于黨(dang)員違犯黨(dang)紀應當給予(yu)警(jing)告或者(zhe)嚴重警(jing)告處(chu)分(fen)(fen)(fen),但(dan)是具(ju)有(you)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yi)或者(zhe)本條例分(fen)(fen)(fen)則(ze)中另有(you)規定的,可以給予(yu)批(pi)評教育、責(ze)令檢查(cha)、誡勉或者(zhe)組織處(chu)理,免予(yu)黨(dang)紀處(chu)分(fen)(fen)(fen)。對(dui)違紀黨(dang)員免予(yu)處(chu)分(fen)(fen)(fen),應當作出書面(mian)結論。
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
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條(tiao) 有下列情形之(zhi)一的,應當從重(zhong)(zhong)或者加重(zhong)(zhong)處(chu)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de);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五)本(ben)條例另(ling)有規定的。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
第二十一條 黨員在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黨紀處分的,其影響期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影響期與新處分影響期之和。
第二十一二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de)違紀行為(wei)應(ying)當(dang)受到的(de)處分幅(fu)度以內,給(gei)予較輕的(de)處分。
從重(zhong)處(chu)分(fen),是指在本條例(li)規定的(de)違紀行為應當受(shou)到的(de)處(chu)分(fen)幅(fu)度以內(nei),給予較重(zhong)的(de)處(chu)分(fen)。
第二十二三條 減輕(qing)處分(fen),是指在本條例(li)規定的違紀行為(wei)應當受到的處分(fen)幅度以外,減輕(qing)一檔給予處分(fen)。
加(jia)重處分(fen),是指在(zai)本條例規(gui)定的違紀行為應當(dang)受到(dao)的處分(fen)幅(fu)度以(yi)外,加(jia)重一檔給予(yu)處分(fen)。
本(ben)條(tiao)例規定(ding)(ding)的(de)(de)(de)只有開除(chu)黨籍處分一個檔(dang)次(ci)的(de)(de)(de)違(wei)紀行為(wei),不適用第一款(kuan)減輕處分的(de)(de)(de)規定(ding)(ding)。
第二十三(san)四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zhong))應當(dang)(dang)受到黨紀處(chu)分(fen)的違(wei)(wei)紀行(xing)(xing)為(wei),應當(dang)(dang)合并處(chu)理,按其(qi)數種(zhong)違(wei)(wei)紀行(xing)(xing)為(wei)中應當(dang)(dang)受到的最高處(chu)分(fen)加重一檔給予處(chu)分(fen);其(qi)中一種(zhong)違(wei)(wei)紀行(xing)(xing)為(wei)應當(dang)(dang)受到開(kai)除黨籍處(chu)分(fen)的,應當(dang)(dang)給予開(kai)除黨籍處(chu)分(fen)。
第二十四五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tiao)款的,依照(zhao)處(chu)分較重的條(tiao)款定性處(chu)理。
一(yi)個(ge)條(tiao)款規(gui)(gui)定的(de)(de)違紀構(gou)成(cheng)要件(jian)全部包(bao)含在另一(yi)個(ge)條(tiao)款規(gui)(gui)定的(de)(de)違紀構(gou)成(cheng)要件(jian)中,特(te)別(bie)規(gui)(gui)定與(yu)一(yi)般規(gui)(gui)定不(bu)一(yi)致的(de)(de),適用特(te)別(bie)規(gui)(gui)定。
第二十五六條 二人以上(含(han)二人(ren))共(gong)同故意違(wei)紀(ji)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ling)有(you)規定的除外;對其(qi)他成員,按照其(qi)在共(gong)同違(wei)紀(ji)中所起(qi)的作用和(he)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suo)得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wei)紀集團(tuan)的(de)首要分子,按照(zhao)集團(tuan)違(wei)紀的(de)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wei)紀(ji)的為首(shou)者,情節嚴(yan)重的,按照共同違(wei)紀(ji)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ta)人違紀的,應(ying)當按(an)照其(qi)在(zai)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dang)紀責任(ren)。
第二十六七條 黨(dang)組織(zhi)領導機構集(ji)體作(zuo)出違(wei)犯黨(dang)紀(ji)的(de)(de)(de)決定或者實施其他(ta)違(wei)犯黨(dang)紀(ji)的(de)(de)(de)行為,對(dui)具有共同(tong)故意的(de)(de)(de)成員,按(an)共同(tong)違(wei)紀(ji)處(chu)理;對(dui)過失違(wei)紀(ji)的(de)(de)(de)成員,按(an)照各自在(zai)集(ji)體違(wei)紀(ji)中所起的(de)(de)(de)作(zuo)用和應(ying)負的(de)(de)(de)責任(ren)分別給予處(chu)分。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
第二十七九條 黨組(zu)織在紀律(lv)審查中發現(xian)黨員有貪(tan)污賄賂、濫用職(zhi)(zhi)權(quan)、玩忽職(zhi)(zhi)守、權(quan)力(li)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bi)、浪費(fei)國家資(zi)財等違反法(fa)律(lv)涉(she)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yu)撤銷(xiao)黨內職(zhi)(zhi)務(wu)、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chu)分。
第二十八三十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wei)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min)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jing)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三十一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后,再移送有(you)關(guan)國家(jia)機關(guan)依(yi)法(fa)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dang)(dang)員(yuan)被(bei)依(yi)法留(liu)置、逮捕(bu)的(de),黨(dang)(dang)組織應當按照(zhao)管理(li)權(quan)限中止其(qi)表決(jue)權(quan)、選舉(ju)權(quan)和被(bei)選舉(ju)權(quan)等(deng)黨(dang)(dang)員(yuan)權(quan)利(li)。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li)結果,可(ke)以(yi)恢復其(qi)黨(dang)(dang)員(yuan)權(quan)利(li)的(de),應當及時予以(yi)恢復。
第三十一三條 黨員(yuan)犯罪情節(jie)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fa)(fa)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huo)者人民法(fa)(fa)院依法(fa)(fa)作出有罪判(pan)決并免(mian)予(yu)刑事(shi)處罰(fa)的,應當給予(yu)撤銷黨內職(zhi)務、留黨察看或(huo)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yuan)犯罪,被單(dan)處罰金(jin)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er)四條 黨員(yuan)犯罪,有下(xia)列(lie)情(qing)形之一的(de),應(ying)當(dang)給(gei)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dang)員批(pi)準權限的規定,報請(qing)再上(shang)一級黨(dang)組織批(pi)準。
第三十三五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zheng)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其中,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ji)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dang)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監察機關、司法(fa)機關、行(xing)政機關等(deng)依法(fa)改變(bian)原生效判(pan)決(jue)、裁定(ding)、決(jue)定(ding)等(deng),對原黨紀處分(fen)或者組織處理(li)決(jue)定(ding)產生影響的(de),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bian)后的(de)生效判(pan)決(jue)、裁定(ding)、決(jue)定(ding)等(deng)重新作出(chu)相應處理(li)。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六條 預備黨(dang)員(yuan)違犯黨(dang)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dang)員(yuan)資格的,黨(dang)組織應(ying)當對其批(pi)評教育(yu)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ying)當取消其預備黨(dang)員(yuan)資格。
第三十五(wu)七條 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dui)有嚴重違紀行為(wei),應(ying)當(dang)(dang)給予開除黨籍(ji)(ji)處(chu)分(fen)的,黨組織應(ying)當(dang)(dang)作(zuo)出決(jue)定,開除其黨籍(ji)(ji);
(二(er))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xia)落不明(ming)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zhang)規定對其予以(yi)除名。
第三十六八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kan))處分的,作出違(wei)犯(fan)黨紀的書面結(jie)論和相應(ying)處理。
第三十七九條 違紀(ji)行(xing)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ze)任(ren)者,是指在其職(zhi)責(ze)范圍內,對(dui)應管的工(gong)(gong)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gong)(gong)作不履行(xing)或者不正(zheng)確履行(xing)職(zhi)責(ze),對(dui)造成(cheng)的損失或者后果負(fu)次要領導責(ze)任(ren)的黨員領導干(gan)部。
本條例所稱(cheng)領導責(ze)任者,包括主要(yao)領導責(ze)任者和重(zhong)要(yao)領導責(ze)任者。
第三十八(ba)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he)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其(qi)問題期間交(jiao)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第四十一條 擔任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黨員干部違犯黨紀受到處分,需要對其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進行調整的,參照本條例關于黨外職務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shi)九(jiu)四十二條 計算經濟損失主(zhu)要計算直(zhi)(zhi)(zhi)接(jie)經濟損失。直(zhi)(zhi)(zhi)接(jie)經濟損失,是指(zhi)與(yu)違紀行為(wei)有直(zhi)(zhi)(zhi)接(jie)因(yin)果關系而(er)造成財產損失的實際價值應當計算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違紀行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后至處理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當一并計算在內。
第四十三條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應當予以接收,并按照規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單位、個人。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zi)格等其他利(li)益,應(ying)當由承(cheng)辦案件(jian)的紀(ji)檢機關(guan)或者由其上級紀(ji)檢機關(guan)建議有關(guan)組織、部(bu)門(men)、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zheng)。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七條、第三十六八條規定處理的(de)(de)黨員,經調查確屬其(qi)實施違紀(ji)行為獲(huo)得的(de)(de)利益,依照(zhao)本(ben)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四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han)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de),還應當(dang)在一個月內辦(ban)理(li)職(zhi)務、工(gong)資、工(gong)作及(ji)其他有關(guan)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ji)撤(che)銷或者(zhe)(zhe)調整其黨(dang)外職(zhi)務的(de),應當(dang)建議黨(dang)外組織及(ji)時撤(che)銷或者(zhe)(zhe)調整其黨(dang)外職(zhi)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zhe)(zhe)批(pi)準作出處分決(jue)定的(de)組織批(pi)準,可以適當(dang)延長(chang)辦(ban)理(li)期(qi)限(xian)。辦(ban)理(li)期(qi)限(xian)最長(chang)不(bu)得超(chao)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五條 執(zhi)行黨紀處分決定的(de)(de)機關(guan)或者(zhe)受(shou)處分黨員所在(zai)單(dan)位(wei),應當在(zai)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de)(de)執(zhi)行情況向作出(chu)或者(zhe)批準處分決定的(de)(de)機關(guan)報告(gao)。
黨(dang)員對所受黨(dang)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dang)章及有關規(gui)定提出申訴。
第四十六條 黨員因違犯黨紀受到處分,影響期滿后,黨組織無需取消對其的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本級、本數。
第四十三(san)八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yong)于有黨(dang)(dang)紀處分規定的(de)(de)其他黨(dang)(dang)內法(fa)規,但是中共(gong)中央發(fa)布或者批準(zhun)發(fa)布的(de)(de)其他黨(dang)(dang)內法(fa)規有特別規定的(de)(de)除(chu)外。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四九條(tiao) 在重(zhong)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chi)一致(zhi)且有實際(ji)言論、行為或者(zhe)造成不良后果的(de)(de)(de),給予警(jing)告或者(zhe)嚴(yan)重(zhong)警(jing)告處(chu)分(fen);情節較重(zhong)的(de)(de)(de),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zhe)留(liu)黨察(cha)看處(chu)分(fen);情節嚴(yan)重(zhong)的(de)(de)(de),給予開除黨籍處(chu)分(fen)。
第四十五十條(tiao) 通(tong)過網絡、廣播、電視、報(bao)刊、傳單、書籍(ji)等(deng),或者利用講座(zuo)、論壇、報(bao)告(gao)會、座(zuo)談會等(deng)方式,公開發表(biao)堅持資產階(jie)級自由(you)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de)(de)改革開放決策的(de)(de)文章(zhang)、演說、宣言、聲(sheng)明等(deng)的(de)(de),給予(yu)開除黨籍(ji)處分。
發布、播出(chu)、刊登、出(chu)版前款所(suo)列(lie)文章(zhang)、演(yan)說、宣言、聲(sheng)明等或(huo)(huo)者(zhe)為上(shang)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zhe)和領(ling)導責任者(zhe),給(gei)予(yu)嚴重(zhong)警告或(huo)(huo)者(zhe)撤銷黨(dang)內職務處分(fen);情節嚴重(zhong)的,給(gei)予(yu)留黨(dang)察(cha)看或(huo)(huo)者(zhe)開除黨(dang)籍(ji)處分(fen)。
第四十六五十一條 通過網(wang)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shu)籍等(deng),或(huo)者利用講座、論壇(tan)、報告(gao)會、座談(tan)會等(deng)方式(shi),有下(xia)列行(xing)為之一(yi),情節較(jiao)(jiao)輕的,給予警告(gao)或(huo)者嚴重警告(gao)處分;情節較(jiao)(jiao)重的,給予撤(che)銷黨(dang)(dang)內(nei)職務(wu)或(huo)者留黨(dang)(dang)察(cha)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dang)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
發布、播出、刊(kan)登、出版前款(kuan)所列內容或(huo)者(zhe)為上述行為提(ti)供方便條件的(de),對直接責任(ren)者(zhe)和(he)領導責任(ren)者(zhe),給予嚴(yan)重警告或(huo)者(zhe)撤(che)銷黨(dang)內職務處分(fen);情節嚴(yan)重的(de),給予留黨(dang)察(cha)看(kan)或(huo)者(zhe)開除黨(dang)籍(ji)處分(fen)。
第四十七五十二條 制作、販賣、傳播第四(si)十(shi)五條、第四(si)十(shi)六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shi)頻資料等,情(qing)(qing)節較輕的(de),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qing)(qing)節較重的(de),給予撤銷(xiao)黨(dang)內(nei)職(zhi)務或者留黨(dang)察看處分;情(qing)(qing)節嚴重的(de),給予開(kai)除黨(dang)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shu)刊報刊、書籍、音像制(zhi)品、電子讀(du)物等入出境(jing),情(qing)節較重(zhong)的,給(gei)予警告(gao)或(huo)者嚴重(zhong)警告(gao)處分;情(qing)節嚴重(zhong)的,給(gei)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huo)者開(kai)除黨籍處分。
私自閱看、瀏覽、收聽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四十八五十三條 在(zai)黨(dang)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ta)分裂黨(dang)的(de)活動的(de),給予開除黨(dang)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zhe)參加其他分(fen)裂(lie)黨(dang)(dang)的(de)(de)活動的(de)(de),給予留黨(dang)(dang)察看或者(zhe)開(kai)除黨(dang)(dang)籍(ji)處(chu)分(fen)。
第四十(shi)九五十四條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政治攀附、培植(zhi)個(ge)人勢力(li)等(deng)非組織(zhi)活動(dong),或者(zhe)通過搞利益(yi)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deng)活動(dong)撈取(qu)政治資本的(de),給(gei)予嚴(yan)重警告或者(zhe)撤銷黨內職務(wu)處(chu)分;導致(zhi)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de),給(gei)予留黨察看或者(zhe)開除黨籍處(chu)分。
第五十五條 搞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充當政治騙子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黨員領(ling)導干部(bu)在本(ben)人(ren)主政的(de)(de)地方(fang)或(huo)者(zhe)分(fen)管的(de)(de)部(bu)門自行其(qi)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zhong)央確定的(de)(de)大政方(fang)針(zhen),甚至背著黨中(zhong)央另搞一套的(de)(de),給予(yu)撤銷黨內職(zhi)務、留黨察看或(huo)者(zhe)開除黨籍處(chu)分(fen)。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dang)中央(yang)決(jue)策部署(shu)不堅決(jue),打(da)折扣(kou)、搞變通,在政(zheng)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huo)者嚴重(zhong)后(hou)果的,給(gei)予警(jing)(jing)告(gao)或(huo)者嚴重(zhong)警(jing)(jing)告(gao)處分;情節嚴重(zhong)的,給(gei)予撤銷黨(dang)內職務、留黨(dang)察看或(huo)者開除黨(dang)籍處分。
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五十一八條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較輕(qing)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de),給予(yu)警告(gao)或(huo)者(zhe)嚴重警告(gao)處(chu)(chu)(chu)分(fen)(fen);情節較重的(de),給予(yu)撤銷黨(dang)內職務或(huo)者(zhe)留黨(dang)察看處(chu)(chu)(chu)分(fen)(fen);情節嚴重的(de),給予(yu)開除黨(dang)籍(ji)處(chu)(chu)(chu)分(fen)(fen)。
第五十二九條 制造、散(san)布、傳播政治謠(yao)言,破壞黨的團結統(tong)一的,給(gei)予警(jing)告(gao)(gao)或者(zhe)嚴(yan)重(zhong)警(jing)告(gao)(gao)處(chu)分(fen)(fen);情節(jie)較重(zhong)的,給(gei)予撤銷(xiao)黨內職(zhi)務或者(zhe)留黨察看(kan)處(chu)分(fen)(fen);情節(jie)嚴(yan)重(zhong)的,給(gei)予開除黨籍處(chu)分(fen)(fen)。
政治品行惡劣(lie),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zhe)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sun)害或者(zhe)不良影響(xiang)的(de),依(yi)照前(qian)款規定(ding)處理。
第五十(shi)三六十條 擅自對(dui)應當由(you)黨(dang)中央決定的(de)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dui)外發表主張的(de),對(dui)直(zhi)接(jie)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yan)重警告或者撤銷黨(dang)內職務處分;情節嚴(yan)重的(de),給予留黨(dang)察看或者開除(chu)黨(dang)籍處分。
第五十四六十一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qing)節較重的,給(gei)予警(jing)告或者(zhe)(zhe)嚴(yan)重警(jing)告處分;情(qing)節嚴(yan)重的,給(gei)予撤銷(xiao)黨內職務(wu)或者(zhe)(zhe)留黨察看處分。
第五十五六十二條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qing)節(jie)較(jiao)輕(qing)的,給(gei)予警(jing)告或者(zhe)嚴重(zhong)警(jing)告處(chu)分;情(qing)節(jie)較(jiao)重(zhong)的,給(gei)予撤銷黨內職(zhi)務或者(zhe)留黨察看處(chu)分;情(qing)節(jie)嚴重(zhong)的,給(gei)予開(kai)除黨籍處(chu)分。
第五十六六十三條 對抗(kang)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wei)之一的(de)(de),給予警告或者(zhe)嚴(yan)重警告處(chu)(chu)分(fen);情(qing)節(jie)較(jiao)重的(de)(de),給予撤銷黨(dang)內(nei)職(zhi)務或者(zhe)留黨(dang)察(cha)看處(chu)(chu)分(fen);情(qing)節(jie)嚴(yan)重的(de)(de),給予開除黨(dang)籍處(chu)(chu)分(fen):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de)。
第五十七六十四條 組(zu)織(zhi)、參(can)加反對(dui)黨的(de)基本理論(lun)、基本路(lu)線(xian)、基本方略(lve)或(huo)者(zhe)重(zhong)大方針政(zheng)策的(de)集會(hui)、游行、示威等(deng)活動(dong)的(de),或(huo)者(zhe)以組(zu)織(zhi)講座、論(lun)壇、報告會(hui)、座談會(hui)等(deng)方式,反對(dui)黨的(de)基本理論(lun)、基本路(lu)線(xian)、基本方略(lve)或(huo)者(zhe)重(zhong)大方針政(zheng)策,造成嚴重(zhong)不良影響的(de),對(dui)策劃者(zhe)、組(zu)織(zhi)者(zhe)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ji)處分。
對其他參加(jia)人員或者(zhe)(zhe)以提供信(xin)息、資料、財物、場地等(deng)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zhe)(zhe),情節(jie)較(jiao)輕(qing)的(de)(de),給(gei)予(yu)警告(gao)或者(zhe)(zhe)嚴重(zhong)警告(gao)處(chu)分(fen);情節(jie)較(jiao)重(zhong)的(de)(de),給(gei)予(yu)撤銷黨(dang)內職務或者(zhe)(zhe)留黨(dang)察(cha)看處(chu)分(fen);情節(jie)嚴重(zhong)的(de)(de),給(gei)予(yu)開除黨(dang)籍處(chu)分(fen)。
對不明真相被(bei)裹挾參加,經批評教(jiao)育后確(que)有(you)悔(hui)改表(biao)現的,可以免(mian)予(yu)處(chu)分(fen)或者(zhe)不予(yu)處(chu)分(fen)。
未經(jing)組織批準參加其(qi)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qing)節較輕的(de),給予警告(gao)或者(zhe)嚴重警告(gao)處(chu)分;情(qing)節較重的(de),給予撤銷黨(dang)內職務或者(zhe)留黨(dang)察(cha)看處(chu)分;情(qing)節嚴重的(de),給予開除黨(dang)籍處(chu)分。
第五十(shi)八(ba)六十五條 組(zu)織、參加旨在反對(dui)黨的領導、反對(dui)社(she)會主(zhu)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zu)織的,對(dui)策劃者、組(zu)織者和(he)骨干分子(zi),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qi)他(ta)參加人員,情節(jie)(jie)較輕的(de),給(gei)予警告或者嚴(yan)重警告處分(fen)(fen);情節(jie)(jie)較重的(de),給(gei)予撤銷黨內職(zhi)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fen)(fen);情節(jie)(jie)嚴(yan)重的(de),給(gei)予開除黨籍處分(fen)(fen)。
第五十九六十六條 組織(zhi)(zhi)、參加會道(dao)門或者邪教組織(zhi)(zhi)的,對策劃者、組織(zhi)(zhi)者和骨(gu)干分(fen)子,給予(yu)開除黨籍處分(fen)。
對其他參(can)加人員,情(qing)節(jie)較(jiao)(jiao)輕(qing)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重(zhong)警告處分(fen)(fen);情(qing)節(jie)較(jiao)(jiao)重(zhong)的,給予撤銷黨(dang)內(nei)職務或者留黨(dang)察看處分(fen)(fen);情(qing)節(jie)嚴(yan)重(zhong)的,給予開除黨(dang)籍處分(fen)(fen)。
對不明真相(xiang)的參加人員,經批評(ping)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yu)處分或者不予(yu)處分。
第六十七條 從事、參(can)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zao)事端或者(zhe)參(can)加民族分(fen)裂活(huo)動的(de),對策劃者(zhe)、組織者(zhe)和骨干分(fen)子,給(gei)予開除黨籍處分(fen)。
對其他(ta)參加人員(yuan),情(qing)節較輕的,給(gei)(gei)予(yu)警(jing)告(gao)或(huo)(huo)者(zhe)嚴重警(jing)告(gao)處(chu)分;情(qing)節較重的,給(gei)(gei)予(yu)撤銷黨(dang)內職務或(huo)(huo)者(zhe)留黨(dang)察(cha)看處(chu)分;情(qing)節嚴重的,給(gei)(gei)予(yu)開除黨(dang)籍處(chu)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xie)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biao)現(xian)的(de),可以免予處分(fen)或者不予處分(fen)。
有其他(ta)違反黨(dang)和國家民(min)族政策的(de)(de)行(xing)為(wei),情(qing)節較輕的(de)(de),給予警告或者(zhe)(zhe)嚴重警告處(chu)分;情(qing)節較重的(de)(de),給予撤銷黨(dang)內職務或者(zhe)(zhe)留黨(dang)察看處(chu)分;情(qing)節嚴重的(de)(de),給予開除黨(dang)籍處(chu)分。
第六十一(yi)八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po)壞民(min)族團(tuan)結的(de),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fen)子,給(gei)予(yu)開除黨籍(ji)處分(fen)。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gei)予撤(che)銷黨(dang)(dang)內職務或者(zhe)留黨(dang)(dang)察看(kan)處(chu)分;情節嚴重的,給(gei)予開(kai)除黨(dang)(dang)籍處(chu)分。
對(dui)不(bu)明真相被(bei)裹挾參加,經批(pi)評教(jiao)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huo)者不(bu)予處分。
有(you)其他違反黨(dang)(dang)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wei),情(qing)節(jie)較輕(qing)的,給予(yu)警告(gao)或者(zhe)嚴(yan)重警告(gao)處(chu)(chu)分(fen);情(qing)節(jie)較重的,給予(yu)撤銷黨(dang)(dang)內(nei)職(zhi)務或者(zhe)留(liu)黨(dang)(dang)察(cha)看處(chu)(chu)分(fen);情(qing)節(jie)嚴(yan)重的,給予(yu)開(kai)除(chu)黨(dang)(dang)籍處(chu)(chu)分(fen)。
第六十二九條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黨(dang)組織(zhi)幫(bang)助教(jiao)育仍沒有(you)轉(zhuan)變的(de),應(ying)當(dang)勸其退(tui)黨(dang);勸而不退(tui)的(de),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jiao)搞(gao)煽(shan)動(dong)活(huo)動(dong)的(de),給(gei)予開除黨(dang)籍處分。
第六十三七十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gei)予(yu)(yu)撤(che)銷(xiao)黨內(nei)職務或者留(liu)黨察看處(chu)分;情節嚴(yan)重的,給(gei)予(yu)(yu)開除黨籍處(chu)分。
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ying)響的,給(gei)予(yu)警告(gao)或者嚴(yan)重警告(gao)處(chu)分;情節(jie)較重的,給(gei)予(yu)撤銷黨內職(zhi)務或者留黨察(cha)看處(chu)分;情節(jie)嚴(yan)重的,給(gei)予(yu)開除黨籍處(chu)分。
對(dui)不明真(zhen)相的參加(jia)人員,經批評教(jiao)育后確(que)有(you)悔(hui)改(gai)表現的,可以(yi)免予(yu)處分(fen)或(huo)者不予(yu)處分(fen)。
第六十四七十一條 組織、利用宗(zong)族勢力對抗黨(dang)和政(zheng)府(fu),妨礙黨(dang)和國家的(de)(de)方針政(zheng)策(ce)以及決策(ce)部署(shu)的(de)(de)實施,或者(zhe)(zhe)破壞黨(dang)的(de)(de)基層組織建(jian)設的(de)(de),對策(ce)劃者(zhe)(zhe)、組織者(zhe)(zhe)和骨干分子(zi),給予開除黨(dang)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ren)員,給(gei)予(yu)(yu)撤銷黨內職務或(huo)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gei)予(yu)(yu)開除黨籍(ji)處分。
對(dui)不明(ming)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chu)分(fen)(fen)或者不予處(chu)分(fen)(fen)。
第六十(shi)五七十二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hua)使(領(ling)(ling))館申請政治(zhi)避(bi)難,或者違紀后逃往(wang)國(境)外、外國駐華(hua)使(領(ling)(ling))館的,給予(yu)開除黨籍處(chu)分。
在國(境)外公(gong)開發表反對(dui)黨(dang)和政府的(de)文(wen)章、演(yan)說、宣言(yan)、聲(sheng)明(ming)等的(de),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tiao)件的,給予留黨察(cha)看或(huo)者(zhe)開(kai)除黨籍處分。
第六(liu)十六(liu)七十三條(tiao) 在涉外活動中,其(qi)言(yan)行在政治上造成(cheng)惡劣影響,損害黨(dang)和國家尊(zun)嚴(yan)、利(li)益的,給(gei)予(yu)撤銷黨(dang)內職(zhi)務或者留黨(dang)察看(kan)處分;情節嚴(yan)重的,給(gei)予(yu)開除黨(dang)籍處分。
第六十七(qi)七十四條 不履(lv)行全面從(cong)嚴(yan)治黨(dang)主體責(ze)任(ren)、監督責(ze)任(ren)或(huo)(huo)(huo)者(zhe)履(lv)行全面從(cong)嚴(yan)治黨(dang)主體責(ze)任(ren)、監督責(ze)任(ren)不力(li),給(gei)黨(dang)組織造成嚴(yan)重損害或(huo)(huo)(huo)者(zhe)嚴(yan)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ze)任(ren)者(zhe)和(he)領導(dao)責(ze)任(ren)者(zhe),給(gei)予警告或(huo)(huo)(huo)者(zhe)嚴(yan)重警告處(chu)分;情節嚴(yan)重的,給(gei)予撤銷(xiao)黨(dang)內職務或(huo)(huo)(huo)者(zhe)留黨(dang)察看處(chu)分。
第六十八(ba)七十五條 黨員領(ling)導干(gan)部(bu)對違反政治(zhi)紀律和(he)(he)政治(zhi)規矩等錯誤思想和(he)(he)行(xing)為(wei)不(bu)(bu)報告、不(bu)(bu)抵(di)制、不(bu)(bu)斗爭(zheng),放任不(bu)(bu)管,搞無原則(ze)一團(tuan)和(he)(he)氣(qi),造成不(bu)(bu)良影響(xiang)的,給予(yu)警(jing)(jing)告或者(zhe)嚴(yan)重警(jing)(jing)告處(chu)分(fen);情節嚴(yan)重的,給予(yu)撤(che)銷黨內(nei)職務或者(zhe)留黨察看處(chu)分(fen)。
第六十九七十六條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gei)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e)較重的,給(gei)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liu)黨察看處分;情節(jie)嚴重的,給(gei)予開(kai)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七條(tiao) 違反(fan)民主集中制原則(ze),有下(xia)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chu)分(fen);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xiao)黨(dang)內職務或者留(liu)黨(dang)察看處(chu)分(fen):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de)。
第七十一八條 下級(ji)(ji)黨組織拒不(bu)執行(xing)或者(zhe)擅自(zi)改(gai)變上(shang)級(ji)(ji)黨組織決定的(de),對直接責(ze)任者(zhe)和領導責(ze)任者(zhe),給予警告或者(zhe)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de),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zhe)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二九條 拒不執行黨(dang)組織的分(fen)配(pei)、調動、交流等決定(ding)的,給予(yu)警告、嚴(yan)重警告或者撤銷(xiao)黨(dang)內職務(wu)處分(fen)。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上述決(jue)定的(de),給予留黨察(cha)看或者開除(chu)黨籍處(chu)分(fen)。
第八十條 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三(san)八十一條 有(you)下列行(xing)為(wei)之(zhi)一,情節(jie)較(jiao)重的,給予警(jing)告或者嚴重警(jing)告處分(fen):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
篡改、偽造(zao)個人檔案(an)資(zi)料的(de),給予嚴重警告處分(fen);情節嚴重的(de),給予撤銷(xiao)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fen)。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hou)表(biao)現尚好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給(gei)予(yu)嚴重警(jing)告、撤(che)銷黨(dang)內職務或者留黨(dang)察看處分。
第七十四八十二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wei)反有關規(gui)定組織、參加自發(fa)成立的(de)老鄉會、校(xiao)友會、戰友會等(deng),情節(jie)嚴(yan)重的(de),給予警告(gao)、嚴(yan)重警告(gao)或(huo)者撤銷(xiao)黨內職務(wu)處分。
第七十(shi)五八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jing)告或者嚴(yan)重(zhong)警(jing)告處(chu)分(fen);情(qing)節(jie)較重(zhong)的,給予撤銷(xiao)黨(dang)內職(zhi)務或者留黨(dang)察(cha)看處(chu)分(fen);情(qing)節(jie)嚴(yan)重(zhong)的,給予開除黨(dang)籍(ji)處(chu)分(fen):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de);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de);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搞有(you)組(zu)織的拉票賄選,或者(zhe)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cong)重(zhong)或者(zhe)加重(zhong)處分。
第七十六八十四條 在干(gan)部(bu)(bu)選拔(ba)任用工(gong)作中,有任人(ren)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gan)預(yu)、跑(pao)官要(yao)官、突(tu)擊提拔(ba)或(huo)(huo)者調整干(gan)部(bu)(bu)等(deng)違反(fan)干(gan)部(bu)(bu)選拔(ba)任用規定行為,對(dui)直接責任者和(he)領導責任者,情節(jie)較輕的,給(gei)予(yu)(yu)(yu)警(jing)告或(huo)(huo)者嚴重警(jing)告處(chu)分(fen);情節(jie)較重的,給(gei)予(yu)(yu)(yu)撤(che)銷(xiao)黨(dang)內(nei)職務或(huo)(huo)者留(liu)黨(dang)察看處(chu)分(fen);情節(jie)嚴重的,給(gei)予(yu)(yu)(yu)開除(chu)黨(dang)籍處(chu)分(fen)。
用(yong)人失(shi)察失(shi)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jie)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zhao)前款規定(ding)處理。
第八十五條 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
(二)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
(三)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
第七十七八十六條 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定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復(fu)轉退役軍人(ren)等(deng)工作(zuo)中,隱(yin)瞞(man)、歪曲事實真相,或(huo)者利用職(zhi)(zhi)權或(huo)者職(zhi)(zhi)務(wu)(wu)上的(de)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ren)或(huo)者其(qi)他人(ren)謀取利益的(de),給予警告或(huo)者嚴(yan)重(zhong)警告處分;情(qing)節(jie)較重(zhong)的(de),給予撤(che)銷黨(dang)內(nei)職(zhi)(zhi)務(wu)(wu)或(huo)者留黨(dang)察看處分;情(qing)節(jie)嚴(yan)重(zhong)的(de),給予開除黨(dang)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稱號或者(zhe)其他(ta)利益的(de),依照前款(kuan)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八十七條 侵犯黨員的(de)表決權、選(xuan)舉(ju)權和被選(xuan)舉(ju)權,情(qing)節較重(zhong)的(de),給予(yu)警(jing)(jing)告(gao)或者嚴重(zhong)警(jing)(jing)告(gao)處分(fen);情(qing)節嚴重(zhong)的(de),給予(yu)撤(che)銷黨內職(zhi)務(wu)處分(fen)。
以(yi)強迫、威(wei)脅、欺騙、拉(la)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zhu)行使表(biao)決權(quan)、選舉權(quan)和被(bei)選舉權(quan)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kan)或者(zhe)開除黨籍(ji)處分。
第七十九八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zhe)嚴重警告處(chu)分(fen);情節較(jiao)重的,給予撤銷(xiao)黨內職務或者(zhe)留黨察(cha)看(kan)處(chu)分(fen);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chu)分(fen):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de);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對批評人(ren)、檢舉人(ren)、控告人(ren)、證人(ren)及其他人(ren)員打(da)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zu)織有上(shang)述行(xing)為(wei)的(de),對直接責任(ren)者(zhe)和領(ling)導責任(ren)者(zhe),依照第一款規定處(chu)理。
第八十九條(tiao) 違反黨(dang)(dang)章和(he)其他(ta)黨(dang)(dang)內(nei)法規的(de)規定,采取(qu)弄虛作假或者其他(ta)手段把不符合黨(dang)(dang)員條(tiao)件的(de)人發展為黨(dang)(dang)員,或者為非黨(dang)(dang)員出具(ju)黨(dang)(dang)員身份證(zheng)明的(de),對直接責(ze)任者和(he)領導(dao)責(ze)任者,給予警告(gao)或者嚴重警告(gao)處(chu)分;情節(jie)嚴重的(de),給予撤銷黨(dang)(dang)內(nei)職務處(chu)分。
違(wei)反有(you)關規(gui)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ling)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gui)定處理。
第八十一九十條 違反有關規(gui)定(ding)取得(de)外(wai)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wai)永久(jiu)居留(liu)資格(ge)、長期居留(liu)許可的(de),給(gei)予(yu)撤銷黨(dang)(dang)內職(zhi)務、留(liu)黨(dang)(dang)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dang)籍處分。
第八(ba)十二九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
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十三九十二條 駐外機(ji)構或(huo)(huo)者(zhe)臨(lin)時出國(境(jing)(jing))團(組)中的黨員擅(shan)自脫離組織,或(huo)(huo)者(zhe)從(cong)事外事、機(ji)要、軍事等(deng)工(gong)作的黨員違反(fan)有關規定(ding)同(tong)國(境(jing)(jing))外機(ji)構、人(ren)員聯(lian)系和交往的,給予(yu)警告、嚴重警告或(huo)(huo)者(zhe)撤(che)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十四(si)九十三條 駐外機構或(huo)者臨時出(chu)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chu)走(zou)時間不滿六個(ge)月(yue)又自動(dong)回(hui)歸的,給予撤銷(xiao)黨內職(zhi)務(wu)或(huo)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chu)走(zou)時間超過六個(ge)月(yue)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yi)除(chu)名。
故意為他(ta)人脫(tuo)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gei)予警告(gao)、嚴重警告(gao)或者(zhe)撤銷(xiao)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五(wu)九十四條 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反對任何(he)濫用(yong)職權、謀求(qiu)私利的行(xing)為。
利用(yong)職(zhi)權或(huo)者職(zhi)務(wu)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ben)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te)定(ding)關系人收受對(dui)方財物,情節(jie)較重的,給予警(jing)告或(huo)者嚴(yan)(yan)重警(jing)告處分;情節(jie)嚴(yan)(yan)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zhi)務(wu)、留黨察看或(huo)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ba)十六九十五條 相(xiang)互利用(yong)職權(quan)或(huo)者(zhe)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fang)及(ji)其配偶、子女及(ji)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yuan)和其他(ta)特定關系人謀(mou)取利益搞(gao)權(quan)權(quan)交(jiao)易(yi)的,給(gei)(gei)予警告(gao)或(huo)者(zhe)嚴(yan)重警告(gao)處分;情節(jie)較重的,給(gei)(gei)予撤銷黨(dang)(dang)內(nei)職務或(huo)者(zhe)留黨(dang)(dang)察看處分;情節(jie)嚴(yan)重的,給(gei)(gei)予開除黨(dang)(dang)籍處分。
第八十七九十六條(tiao) 縱(zong)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dang)(dang)員干部本人職權或(huo)者職務(wu)上的(de)影響謀(mou)取私(si)利,情(qing)節較輕的(de),給(gei)(gei)予(yu)警告或(huo)者嚴重警告處分;情(qing)節較重的(de),給(gei)(gei)予(yu)撤銷黨(dang)(dang)內職務(wu)或(huo)者留黨(dang)(dang)察看處分;情(qing)節嚴重的(de),給(gei)(gei)予(yu)開除黨(dang)(dang)籍處分。
黨員(yuan)干(gan)部的(de)配偶(ou)、子女及其配偶(ou)等(deng)親屬和(he)其他特定關系人(ren)不(bu)實際工(gong)作而獲(huo)取薪(xin)酬或者(zhe)雖實際工(gong)作但領取明顯超(chao)出同職級標準(zhun)薪(xin)酬,黨員(yuan)干(gan)部知(zhi)情(qing)未予糾正(zheng)的(de),依照前款規(gui)定處(chu)理(li)。
第八(ba)十(shi)八(ba)九十七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jia)證券、股權(quan)、其(qi)他(ta)金融(rong)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gei)予(yu)警告或(huo)者(zhe)(zhe)嚴重警告處(chu)分(fen);情節較重的,給(gei)予(yu)撤銷(xiao)黨內職務或(huo)者(zhe)(zhe)留黨察(cha)看處(chu)分(fen);情節嚴重的,給(gei)予(yu)開除黨籍處(chu)分(fen)。
收受其他明顯(xian)超出正(zheng)常禮尚往來的財物(wu)的,依照前款(kuan)規(gui)定處理(li)。
第八十九九十八條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zheng)券、股權、其他(ta)金融產品等財物(wu),情(qing)節(jie)(jie)較重(zhong)的(de),給予(yu)警告或者嚴重(zhong)警告處分;情(qing)節(jie)(jie)嚴重(zhong)的(de),給予(yu)撤銷黨內職務(wu)或者留(liu)黨察看處分。
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九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xing)公務,情節(jie)較重的,給(gei)予(yu)警(jing)告或者嚴重警(jing)告處分(fen);情節(jie)嚴重的,給(gei)予(yu)撤(che)銷(xiao)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fen)。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ying)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ding)處理(li)。
第九十一百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zai)社(she)會(hui)上造成(cheng)不良影響的(de)(de),給(gei)予警(jing)(jing)告(gao)或(huo)者(zhe)嚴(yan)(yan)重警(jing)(jing)告(gao)處分(fen);情節嚴(yan)(yan)重的(de)(de),給(gei)予撤銷黨內(nei)職務處分(fen);借機斂財或(huo)者(zhe)有其他侵犯國家(jia)、集體(ti)和人民利益行(xing)為的(de)(de),從重或(huo)者(zhe)加(jia)重處分(fen),直至開除(chu)黨籍。
第九(jiu)十二一百零一條 接受、提(ti)供(gong)可能影響公(gong)正執行公(gong)務(wu)(wu)的(de)宴請或(huo)者(zhe)(zhe)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dong)安(an)排,情節(jie)較(jiao)重的(de),給予警告(gao)或(huo)者(zhe)(zhe)嚴重警告(gao)處分;情節(jie)嚴重的(de),給予撤銷黨(dang)內職(zhi)務(wu)(wu)或(huo)者(zhe)(zhe)留(liu)黨(dang)察看處分。
第九十(shi)三一百零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券),或(huo)者(zhe)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jie)較重(zhong)的,給予警告或(huo)者(zhe)嚴重(zhong)警告處分(fen);情節(jie)嚴重(zhong)的,給予撤(che)銷黨內職務(wu)或(huo)者(zhe)留黨察(cha)看處分(fen)。
第九十(shi)四一百零三條 違反有關規(gui)定從(cong)事營利活(huo)動,有下(xia)列行為之(zhi)一,情(qing)節(jie)較輕(qing)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yan)重(zhong)(zhong)警告處(chu)分(fen);情(qing)節(jie)較重(zhong)(zhong)的,給予撤銷黨(dang)內(nei)職(zhi)務或者留黨(dang)察看處(chu)分(fen);情(qing)節(jie)嚴(yan)(yan)重(zhong)(zhong)的,給予開除黨(dang)籍處(chu)分(fen):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jue)策、審批過程工作中掌(zhang)握的(de)信(xin)息買賣股票(piao),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de)影響通(tong)過(guo)購買信(xin)托產(chan)品、基金等(deng)方式非正常獲(huo)利的(de),依照前款規(gui)定處理。
違反有關(guan)規定(ding)在經(jing)濟組織(zhi)、社會(hui)組織(zhi)等(deng)(deng)單位中兼職(zhi),或者經(jing)批準兼職(zhi)但獲取(qu)薪酬、獎(jiang)金、津(jin)貼等(deng)(deng)額外(wai)利(li)益的,依照第一款(kuan)規定(ding)處理。
第九(jiu)十五一百零四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qing)節較(jiao)輕的,給予(yu)警告(gao)或(huo)者嚴(yan)重警告(gao)處分;情(qing)節較(jiao)重的,給予(yu)撤銷黨(dang)內職務或(huo)者留黨(dang)察看處分;情(qing)節嚴(yan)重的,給予(yu)開(kai)除(chu)黨(dang)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deng)提供幫(bang)助謀取利(li)益的,依(yi)照前款(kuan)規(gui)定處理。
第九十六一百零五條 黨員領導干(gan)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任用,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huo)動(dong),情節較(jiao)輕的,給予(yu)警告(gao)或者嚴(yan)重(zhong)警告(gao)處分(fen);情節較(jiao)重(zhong)的,給予(yu)撤銷黨(dang)內職務(wu)處分(fen);情節嚴(yan)重(zhong)的,給予(yu)留(liu)黨(dang)察看處分(fen)。
黨員領導干部(bu)離職(zhi)或(huo)者退(離)休(xiu)后違反有關規(gui)定擔任(ren)上市公(gong)司(si)、基金(jin)管(guan)理公(gong)司(si)獨立(li)董(dong)事、獨立(li)監事等職(zhi)務(wu),情(qing)節(jie)較輕的,給予警(jing)告或(huo)者嚴重(zhong)警(jing)告處(chu)分(fen);情(qing)節(jie)較重(zhong)的,給予撤銷(xiao)黨內職(zhi)務(wu)處(chu)分(fen);情(qing)節(jie)嚴重(zhong)的,給予留黨察看(kan)處(chu)分(fen)。
第一百零六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七一百零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zai)該(gai)黨員(yuan)領(ling)導(dao)干(gan)部(bu)管轄的(de)(de)地(di)區和業(ye)務范圍內的(de)(de)外(wai)商獨(du)資企(qi)(qi)業(ye)、中外(wai)合資企(qi)(qi)業(ye)中擔任(ren)由外(wai)方(fang)委派(pai)、聘任(ren)的(de)(de)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ren)職、兼職取酬(chou)的(de)(de)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該黨(dang)員領導干(gan)部(bu)應(ying)當按照規定予以(yi)糾(jiu)正;拒不糾(jiu)正的(de),其本人應(ying)當辭(ci)去(qu)現(xian)任(ren)職(zhi)務(wu)(wu)或(huo)者(zhe)由組(zu)織(zhi)予以(yi)調(diao)整職(zhi)務(wu)(wu);不辭(ci)去(qu)現(xian)任(ren)職(zhi)務(wu)(wu)或(huo)者(zhe)不服從(cong)組(zu)織(zhi)調(diao)整職(zhi)務(wu)(wu)的(de),給予撤銷黨(dang)內職(zhi)務(wu)(wu)處分。
第九十(shi)一百零八條(tiao)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qi)業的(de),對直接責任(ren)者和領導責任(ren)者,給予警(jing)(jing)告或者嚴重警(jing)(jing)告處(chu)分(fen);情(qing)節嚴重的(de),給予撤銷黨內職(zhi)務處(chu)分(fen)。
第九十一百零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he)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jiao)重的,給予警(jing)告(gao)或者嚴(yan)(yan)重警(jing)告(gao)處(chu)分;情節嚴(yan)(yan)重的,給予撤(che)銷黨內職(zhi)務或者留黨察看處(chu)分。
第一百一十條 在分(fen)(fen)配、購買住房中(zhong)侵犯國(guo)家、集體利(li)益,情(qing)(qing)節(jie)較輕的(de),給予警告或者(zhe)嚴重(zhong)警告處分(fen)(fen);情(qing)(qing)節(jie)較重(zhong)的(de),給予撤銷黨(dang)(dang)內(nei)職務或者(zhe)留黨(dang)(dang)察看(kan)處分(fen)(fen);情(qing)(qing)節(jie)嚴重(zhong)的(de),給予開除黨(dang)(dang)籍處分(fen)(fen)。
第一百零(ling)一十一(yi)條 利(li)用職權或(huo)者(zhe)(zhe)職務(wu)上的(de)影響(xiang),侵(qin)占(zhan)非本(ben)人(ren)經管(guan)的(de)公私財物,或(huo)者(zhe)(zhe)以象(xiang)征(zheng)性(xing)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qin)占(zhan)公私財物,或(huo)者(zhe)(zhe)無償、象(xiang)征(zheng)性(xing)地支付報(bao)酬接(jie)受(shou)服務(wu)、使用勞務(wu),情節(jie)較輕的(de),給予(yu)警告(gao)或(huo)者(zhe)(zhe)嚴重警告(gao)處分;情節(jie)較重的(de),給予(yu)撤銷(xiao)黨(dang)內職務(wu)或(huo)者(zhe)(zhe)留黨(dang)察看處分;情節(jie)嚴重的(de),給予(yu)開除黨(dang)籍(ji)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個人支付(fu)的費用,由下屬單位(wei)、其他單位(wei)或者他人支付(fu)、報銷(xiao)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li)。
第一百零一十二條 利用(yong)職(zhi)權或(huo)者職(zhi)務(wu)上(shang)的(de)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yong)公物(wu)歸個人使用(yong),時間(jian)超過(guo)六個月(yue),情節較重(zhong)(zhong)的(de),給予警(jing)告或(huo)者嚴(yan)重(zhong)(zhong)警(jing)告處分;情節嚴(yan)重(zhong)(zhong)的(de),給予撤銷黨(dang)內職(zhi)務(wu)處分。
占(zhan)用公物進行(xing)營利(li)活動的(de),給(gei)予(yu)警告或(huo)者(zhe)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e)(jie)較重的(de),給(gei)予(yu)撤銷黨(dang)內職務或(huo)者(zhe)留黨(dang)察看處分;情節(jie)(jie)嚴重的(de),給(gei)予(yu)開(kai)除黨(dang)籍(ji)處分。
將公物(wu)借給他(ta)人進行營(ying)利活動(dong)的,依照前(qian)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一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huo)者(zhe)用公款(kuan)購買贈(zeng)送(song)或(huo)者(zhe)發放禮品、消費(fei)卡(券)等,對直接責(ze)任者(zhe)和(he)領導責(ze)任者(zhe),情節較輕的,給(gei)予警(jing)告或(huo)者(zhe)嚴重(zhong)警(jing)告處分(fen);情節較重(zhong)的,給(gei)予撤銷(xiao)黨內職務或(huo)者(zhe)留黨察看處分(fen);情節嚴重(zhong)的,給(gei)予開除黨籍(ji)處分(fen)。
第一百零一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ze)任者和領導責(ze)任者,情(qing)節較輕的,給予(yu)警(jing)告或(huo)者嚴重(zhong)警(jing)告處分;情(qing)節較重(zhong)的,給予(yu)撤(che)銷黨(dang)(dang)內職務或(huo)者留黨(dang)(dang)察看處分;情(qing)節嚴重(zhong)的,給予(yu)開除黨(dang)(dang)籍處分。
第一百零一十五條(tiao) 有下列行為之一(yi),對直(zhi)接責(ze)任者(zhe)和領導責(ze)任者(zhe),情節(jie)較輕(qing)的,給予警告或(huo)者(zhe)嚴(yan)重(zhong)警告處分;情節(jie)較重(zhong)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huo)者(zhe)留黨察看(kan)處分;情節(jie)嚴(yan)重(zhong)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的;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一十六條 違反公務(wu)接待(dai)管理規(gui)定,超標準、超范圍(wei)接待(dai)或者(zhe)借機大吃(chi)大喝,對直接責(ze)任者(zhe)和領(ling)導責(ze)任者(zhe),情(qing)節較(jiao)重(zhong)的(de),給(gei)予警告或者(zhe)嚴重(zhong)警告處分(fen);情(qing)節嚴重(zhong)的(de),給(gei)予撤銷(xiao)黨內(nei)職務處分(fen)。
第一百零一十七條 違(wei)反有(you)關(guan)規(gui)定配備、購(gou)買、更(geng)換、裝飾、使用公務(wu)交通工(gong)具或(huo)者(zhe)有(you)其他違(wei)反公務(wu)交通工(gong)具管理規(gui)定的(de)行為,對直(zhi)接責任(ren)者(zhe)和領導責任(ren)者(zhe),情節較重(zhong)的(de),給予警告(gao)或(huo)者(zhe)嚴重(zhong)警告(gao)處分;情節嚴重(zhong)的(de),給予撤銷(xiao)黨(dang)內職務(wu)或(huo)者(zhe)留黨(dang)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ling)一十八條 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gui)定,有下列(lie)行(xing)為之一,對(dui)直接責任(ren)者和領導責任(ren)者,情節較重的,給予(yu)警告(gao)或者嚴重警告(gao)處分(fen);情節嚴重的,給予(yu)撤銷黨內(nei)職務處分(fen):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三)其他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行為。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收取費用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一十九條 違(wei)反辦公(gong)用房管理等規定,有下列(lie)行(xing)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qing)節較重(zhong)(zhong)的(de),給予警告或者嚴(yan)重(zhong)(zhong)警告處分;情(qing)節嚴(yan)重(zhong)(zhong)的(de),給予撤銷黨內職務(wu)處分:
(一)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的(de);
(二)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de);
(三)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五)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
第一百一二十條 搞(gao)(gao)權色交(jiao)易或者給(gei)予(yu)(yu)財(cai)物搞(gao)(gao)錢色交(jiao)易的,給(gei)予(yu)(yu)警告或者嚴重(zhong)警告處(chu)分(fen);情節較(jiao)重(zhong)的,給(gei)予(yu)(yu)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liu)黨察看處(chu)分(fen);情節嚴重(zhong)的,給(gei)予(yu)(yu)開(kai)除黨籍處(chu)分(fen)。
第一百一二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de),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yu)警告直至(zhi)開除(chu)黨籍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ren)者(zhe)(zhe)和領導責任(ren)者(zhe)(zhe),情節(jie)較輕(qing)的,給予警告或者(zhe)(zhe)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e)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dang)內職務或者(zhe)(zhe)留黨(dang)(dang)察看處分;情節(jie)嚴重的,給予開除(chu)黨(dang)(dang)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you)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鄉村振興領(ling)域有上述行為(wei)的,從重或者加(jia)重處分。
第一百一(yi)二十(shi)三條 干涉生(sheng)產經營(ying)自主(zhu)權,致(zhi)使群眾(zhong)財產遭受較大損(sun)失的,對直接責任(ren)者(zhe)和領(ling)導責任(ren)者(zhe),給(gei)予(yu)警告或者(zhe)嚴(yan)重警告處分;情(qing)節嚴(yan)重的,給(gei)予(yu)撤銷(xiao)黨(dang)內職務(wu)或者(zhe)留黨(dang)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二十四條 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fen)配等事項中優(you)親(qin)厚(hou)友(you)、明顯有失公平的(de),給(gei)予警(jing)告或者(zhe)嚴重警(jing)告處(chu)分(fen);情(qing)節(jie)(jie)較重的(de),給(gei)予撤銷(xiao)黨內職務或者(zhe)留黨察看處(chu)分(fen);情(qing)節(jie)(jie)嚴重的(de),給(gei)予開除黨籍處(chu)分(fen)。
第一百一二十五條(tiao) 利用宗族或(huo)者黑惡勢(shi)力等欺(qi)壓(ya)群(qun)眾,或(huo)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shi)力充當(dang)“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huo)者留黨察看處分;情(qing)節嚴(yan)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二十(shi)六條(tiao) 有下列行為之一(yi),對直接責(ze)任者(zhe)(zhe)和(he)領導(dao)責(ze)任者(zhe)(zhe),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huo)者(zhe)(zhe)嚴重警告處分(fen);情節嚴重的,給予撤(che)銷黨(dang)內職務或(huo)者(zhe)(zhe)留黨(dang)察看處分(fen):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yi)百一(yi)十七(qi)條(tiao) 盲目舉債(zhai)、鋪(pu)攤子、上項(xiang)目,搞勞民傷(shang)財的“形(xing)象工程(cheng)(cheng)”、“政績工程(cheng)(cheng)”,致使國家、集體或者(zhe)群眾(zhong)財產和(he)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zhi)接責任者(zhe)和(he)領導責任者(zhe),給予警告或者(zhe)嚴重警告處分(fen);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dang)內職務、留黨(dang)(dang)察(cha)看或者(zhe)開(kai)除黨(dang)(dang)籍處分(fen)。
第一百一十(shi)八二十七條 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zhong)生命財產受到嚴(yan)重威脅(xie)時,能救而不救,情(qing)節較重的,給予(yu)警告(gao)、嚴(yan)重警告(gao)或者(zhe)撤銷黨內(nei)職務處分;情(qing)節嚴(yan)重的,給予(yu)留(liu)黨察看(kan)或者(zhe)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jiu)二十八條(tiao) 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ju))務等(deng),侵犯群眾知情權(quan),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zhong)的(de),給(gei)予警告(gao)或者嚴重(zhong)警告(gao)處分(fen);情節嚴重(zhong)的(de),給(gei)予撤銷黨內(nei)職務或者留(liu)黨察看處分(fen)。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其他違反群(qun)眾紀律規(gui)定(ding)行為的,應當視(shi)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chu)黨(dang)籍處(chu)分。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er)十一三十條 工作(zuo)中不負(fu)責任(ren)或(huo)者(zhe)疏于(yu)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ce)部署不力(li),給(gei)(gei)(gei)黨(dang)(dang)、國家(jia)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gong)財產造成(cheng)較大(da)損失(shi)的,對直接責任(ren)者(zhe)和領導責任(ren)者(zhe),給(gei)(gei)(gei)予警告或(huo)者(zhe)嚴重警告處(chu)分;造成(cheng)重大(da)損失(shi)的,給(gei)(gei)(gei)予撤銷黨(dang)(dang)內職務、留黨(dang)(dang)察看或(huo)者(zhe)開除黨(dang)(dang)籍處(chu)分。
貫徹創新(xin)、協調、綠(lv)色、開放、共享的(de)發展理念不力,對職(zhi)責范圍內的(de)問題失(shi)察失(shi)責,造成(cheng)較大損失(shi)或者重(zhong)大損失(shi)的(de),從重(zhong)或者加重(zhong)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工作中不敢斗爭、不愿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gei)予警告或者(zhe)嚴重警告處(chu)分(fen);情節(jie)較重的(de),給(gei)予撤銷黨(dang)內職(zhi)務或者(zhe)留黨(dang)察看處(chu)分(fen);情節(jie)嚴重的(de),給(gei)予開除黨(dang)籍處(chu)分(fen):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ce)部(bu)署只(zhi)表(biao)態(tai)不落(luo)實的;
(二)(一)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de);
(三)(二)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三)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
(四)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
(五)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
(四)(六)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de)。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公務活動用餐、單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宣傳教育、監督管理職責,導致餐飲浪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規定范圍調整職責、設置機構、核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
(二)違規干預地方機構設置;
(三)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
(二)對規模性集體訪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三)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行為。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三三十六條 黨組織有下(xia)列(lie)行為之一,對(dui)直接責任者(zhe)和領(ling)導責任者(zhe),情(qing)節較重(zhong)的(de),給(gei)(gei)予警告或(huo)者(zhe)嚴重(zhong)警告處分(fen);情(qing)節嚴重(zhong)的(de),給(gei)(gei)予撤(che)銷黨內(nei)職務(wu)或(huo)者(zhe)留黨察看處分(fen):
(一)黨員被立案審查期間,擅自批準其出差、出國(境)、辭職,或者對其交流、提拔職務、晉升職級、進一步使用、獎勵,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一)(二)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追究刑事責任后,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de);
(二)(三)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四)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三十八條(tiao) 因工作不負(fu)責任致(zhi)使所管理(li)的(de)人員(yuan)叛逃的(de),對直(zhi)接責任者(zhe)(zhe)和(he)領(ling)導責任者(zhe)(zhe),給予警(jing)告(gao)或者(zhe)(zhe)嚴(yan)重警(jing)告(gao)處分(fen);情節(jie)嚴(yan)重的(de),給予撤銷黨(dang)內職務處分(fen)。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逃、出(chu)走(zou),對(dui)直接(jie)責(ze)任者和領導責(ze)任者,情節較重的(de),給予警告或(huo)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de),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九條 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四十條 在上級檢查、視察(cha)工(gong)作(zuo)或(huo)(huo)者(zhe)向上級匯報(bao)(bao)、報(bao)(bao)告(gao)(gao)(gao)工(gong)作(zuo)時對(dui)應當報(bao)(bao)告(gao)(gao)(gao)的(de)事項不報(bao)(bao)告(gao)(gao)(gao)或(huo)(huo)者(zhe)不如實報(bao)(bao)告(gao)(gao)(gao),造成嚴重損害或(huo)(huo)者(zhe)嚴重不良影響(xiang)的(de),對(dui)直接責(ze)任者(zhe)和領導責(ze)任者(zhe),給予警告(gao)(gao)(gao)或(huo)(huo)者(zhe)嚴重警告(gao)(gao)(gao)處分;情節嚴重的(de),給予撤銷黨(dang)(dang)內(nei)職(zhi)務或(huo)(huo)者(zhe)留(liu)黨(dang)(dang)察(cha)看(kan)處分。
在上級(ji)檢查、視(shi)察工作(zuo)或者向上級(ji)匯報、報告工作(zuo)時縱容、唆使、暗示、強(qiang)迫下(xia)級(ji)說假(jia)話、報假(jia)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四十一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zao)成(cheng)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gei)予(yu)(yu)警告或(huo)者嚴重(zhong)警告處(chu)分(fen)(fen);情(qing)節較重(zhong)的,給(gei)予(yu)(yu)撤銷(xiao)黨(dang)內職務或(huo)者留黨(dang)察看處(chu)分(fen)(fen);情(qing)節嚴重(zhong)的,給(gei)予(yu)(yu)開除黨(dang)籍處(chu)分(fen)(fen):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二十(shi)七四十二條 黨(dang)員領導干(gan)部違(wei)反(fan)有(you)關規(gui)定干(gan)預和插手司(si)法(fa)活動、執紀(ji)執法(fa)活動,向有(you)關地方(fang)或者(zhe)部(bu)門(men)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zhe)以其(qi)他方(fang)式對司(si)法(fa)活動、執紀(ji)執法(fa)活動施加影響,情節(jie)較(jiao)(jiao)輕的,給予(yu)嚴重(zhong)警告處(chu)分(fen);情節(jie)較(jiao)(jiao)重(zhong)的,給予(yu)撤(che)銷(xiao)黨內職務或者(zhe)留(liu)黨察看處(chu)分(fen);情節(jie)嚴重(zhong)的,給予(yu)開除(chu)黨籍處(chu)分(fen)。
黨員領導干(gan)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zhang)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yi)照前款(kuan)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四十四條 泄(xie)露、擴散或(huo)者打探(tan)、竊取(qu)黨(dang)(dang)組織關于(yu)干部(bu)選拔任(ren)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shang)未公開(kai)(kai)事項或(huo)者其他應(ying)當保密的(de)內(nei)容(rong)的(de),給予(yu)警告或(huo)者嚴重(zhong)警告處分;情節較重(zhong)的(de),給予(yu)撤(che)銷黨(dang)(dang)內(nei)職務或(huo)者留黨(dang)(dang)察看處分;情節嚴重(zhong)的(de),給予(yu)開(kai)(kai)除黨(dang)(dang)籍處分。
私(si)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xun)視巡(xun)察等方面資料,情(qing)(qing)節較(jiao)重的,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或者嚴重警(jing)告(gao)處(chu)(chu)分;情(qing)(qing)節嚴重的,給(gei)予(yu)撤銷(xiao)黨內(nei)職務處(chu)(chu)分。
第一百二十九四十五條 在考(kao)(kao)試、錄(lu)取工作(zuo)中,有(you)泄露(lu)試題、考(kao)(kao)場舞(wu)弊(bi)、涂(tu)改(gai)考(kao)(kao)卷、違規錄(lu)取等違反有(you)關(guan)規定行為的(de)(de),給(gei)予(yu)警告或(huo)者嚴重警告處分(fen);情(qing)節較重的(de)(de),給(gei)予(yu)撤銷黨內職務或(huo)者留黨察看處分(fen);情(qing)節嚴重的(de)(de),給(gei)予(yu)開除黨籍處分(fen)。
第一百三十四十六條 以不(bu)正當方式謀求本人(ren)或者其他(ta)人(ren)用公(gong)款出國(guo)(境),情節(jie)較輕(qing)的,給予(yu)警(jing)(jing)告處(chu)(chu)分;情節(jie)較重的,給予(yu)嚴重警(jing)(jing)告處(chu)(chu)分;情節(jie)嚴重的,給予(yu)撤(che)銷(xiao)黨內職務處(chu)(chu)分。
第一百三十一(yi)四十七條 臨時出國(境)團(組)或(huo)(huo)者(zhe)人員(yuan)中的(de)(de)黨(dang)員(yuan),擅(shan)自(zi)延長在國(境)外期(qi)限,或(huo)(huo)者(zhe)擅(shan)自(zi)變更(geng)路線(xian)的(de)(de),對直接責任者(zhe)和領導(dao)責任者(zhe),給(gei)予(yu)警告(gao)(gao)或(huo)(huo)者(zhe)嚴重警告(gao)(gao)處分(fen);情節嚴重的(de)(de),給(gei)予(yu)撤(che)銷黨(dang)內(nei)職務處分(fen)。
第一百三十二四十八條 駐外機(ji)構或(huo)(huo)者(zhe)(zhe)臨時(shi)出國(guo)(境)團(組(zu))中的(de)黨員,觸(chu)犯(fan)駐在(zai)(zai)國(guo)家(jia)、地(di)區的(de)法律(lv)、法令(ling)或(huo)(huo)者(zhe)(zhe)不尊重駐在(zai)(zai)國(guo)家(jia)、地(di)區的(de)宗教習(xi)俗(su),情(qing)節(jie)較重的(de),給予(yu)警告(gao)或(huo)(huo)者(zhe)(zhe)嚴重警告(gao)處(chu)分(fen);情(qing)節(jie)嚴重的(de),給予(yu)撤銷黨內職務(wu)、留黨察看或(huo)(huo)者(zhe)(zhe)開(kai)除黨籍(ji)處(chu)分(fen)。
第一百三十三四十九條 在黨的紀律(lv)檢(jian)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xian)工作以(yi)及機關工作等(deng)其(qi)他工作中(zhong),不(bu)履行或(huo)(huo)者(zhe)不(bu)正確(que)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huo)(huo)者(zhe)不(bu)良影(ying)響的,應(ying)當視具體情節給(gei)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五十條 生活奢靡、鋪張浪費、貪(tan)圖(tu)享樂(le)、追求低級趣味(wei),造成不良(liang)影響的,給予(yu)警告或者(zhe)嚴重警告處(chu)分;情節嚴重的,給予(yu)撤(che)銷黨(dang)內(nei)職務處(chu)分。
第一百三十五(wu)五十一條 與他人(ren)發生不(bu)正當性關系,造成不(bu)良影響的,給(gei)予警告(gao)或者(zhe)嚴重警告(gao)處分;情(qing)(qing)節(jie)較重的,給(gei)予撤銷黨(dang)內(nei)職務或者(zhe)留黨(dang)察看處分;情(qing)(qing)節(jie)嚴重的,給(gei)予開除(chu)黨(dang)籍處分。
利用職(zhi)權、教養關(guan)系、從屬關(guan)系或者其他相類似(si)關(guan)系與他人(ren)發生(sheng)性關(guan)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san)十六五十二條 黨員領導干部不(bu)重(zhong)視(shi)家(jia)風建(jian)設,對配偶(ou)、子女及其配偶(ou)失管(guan)失教,造成不(bu)良(liang)影響(xiang)或者嚴重(zhong)后果的(de),給(gei)予警(jing)告或者嚴重(zhong)警(jing)告處分;情節(jie)嚴重(zhong)的(de),給(gei)予撤銷(xiao)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五十三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網絡空間有不當行為(wei)言行,造成不(bu)良影響的,給予警(jing)告(gao)或者嚴重警(jing)告(gao)處(chu)分;情節較(jiao)重的,給予撤(che)銷黨內職(zhi)務(wu)或者留黨察看處(chu)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ji)處(chu)分。
第一百三十八(ba)五十四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ting)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qing)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ji)處(chu)分(fen)。
第三編 附則
第一百三十九(jiu)五十五條(tiao) 各省、自(zi)治區、直轄市黨委(wei)可以根據本條(tiao)例,結合各自(zi)工作的(de)實際情況(kuang),制定單項實施(shi)規定。
第一百四十(shi)五十六條 中(zhong)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zhong)國人民(min)解放(fang)軍和中(zhong)國人民(min)武裝(zhuang)警察(cha)部隊(dui)的實際情(qing)況,制定(ding)(ding)補充規(gui)定(ding)(ding)或者(zhe)單項規(gui)定(ding)(ding)。
第一百四十(shi)一五十七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ji)律檢查委(wei)員會紀委負責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nian)10月1日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li)施行(xing)前,已結(jie)案的(de)案件(jian)如(ru)需(xu)進行(xing)復查復議,適用(yong)當時的(de)規定(ding)(ding)(ding)或者(zhe)政(zheng)(zheng)策(ce)。尚未(wei)結(jie)案的(de)案件(jian),如(ru)果(guo)行(xing)為(wei)(wei)發(fa)生時的(de)規定(ding)(ding)(ding)或者(zhe)政(zheng)(zheng)策(ce)不認為(wei)(wei)是(shi)違(wei)紀(ji),而本條例(li)認為(wei)(wei)是(shi)違(wei)紀(ji)的(de),依(yi)照(zhao)當時的(de)規定(ding)(ding)(ding)或者(zhe)政(zheng)(zheng)策(ce)處(chu)(chu)理;如(ru)果(guo)行(xing)為(wei)(wei)發(fa)生時的(de)規定(ding)(ding)(ding)或者(zhe)政(zheng)(zheng)策(ce)認為(wei)(wei)是(shi)違(wei)紀(ji)的(de),依(yi)照(zhao)當時的(de)規定(ding)(ding)(ding)或者(zhe)政(zheng)(zheng)策(ce)處(chu)(chu)理,但是(shi)如(ru)果(guo)本條例(li)不認為(wei)(wei)是(shi)違(wei)紀(ji)或者(zhe)處(chu)(chu)理較輕的(de),依(yi)照(zhao)本條例(li)規定(ding)(ding)(ding)處(chu)(chu)理。